骑电瓶车紧随前方轿车出小区,却没料到被落下来的升降杆砸伤。过后,电动车驾驭者状告物业公司索赔。记者昨日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这起案子,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一年7月的一天,徐某驾驭电动自行车紧随前方一辆轿车从如皋某小区出口快速驶出时,被设置在机动车通行道处的升降杆打到面部。物业岗亭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手动控制抬起升降杆,徐某时间短停留后自行行进离开了该小区。
尔后,徐某发现其口腔出血、左边门牙开裂,到医院门诊医治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其找到该社区物业办理公司要求补偿,遭到回绝,所以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补偿相应的丢失并赔礼道歉。
如皋法院审理后以为,结合原、被告两边举证、陈说以及该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徐某骑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该小区,在出小区时却紧随前方车辆从机动车通行的道闸机升降杆处企图快速经过,且在骑行时左手抓握手机,并未有任何减速。
法院以为,徐某的行为违背了事发小区分道行进的规则,其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驾驭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仍跟车快速行进是致其危害的直接原因,应由其自行承当危害结果。被告物业公司经过设置分道行进提示牌、主动升降杆设“一车一杆,请勿跟进”的提示标志,已尽到了必要的办理责任和留意规范,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徐某撞上升降杆后,及时发觉状况手动抬起升降杆的操作亦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确定被告物业公司尽到了服务办理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悉数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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