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企业法人,工作法人,社会安排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安排
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发给著作挂号证。
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发给著作挂号证。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处理,互联网处理成果信息反应,互联网电子证照反应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著作自愿挂号的,作者或许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请求书、著作或许著作复制件、著作挂号表、著作说明书、权力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发给著作挂号证。”。
请求书、著作或许著作复制件、著作挂号表、著作说明书、权力保证书和身份证明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东1楼201—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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